需要會計師的稅務簽證之情況

  • 1、 受法令稅法強制規定者: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之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2、 其他需求者:

    一、 具有盈虧互抵(前十年)需求者

    法源依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綜合上列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其前10年之虧損可扣抵(全部符合):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B.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用會計師簽證

     D.如期申報者

    二、 原採用擴大書審高營收低純益者

    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便民,訂定「擴大書面審核」的申報方式,簡稱「擴大書審」。

    擴大書審是以財政部訂的純益率標準來計算課稅所得額。財政部依照行業別所訂的「擴大書審純益率」,多介於4%至10%之間。

    假若公司採「擴大書審」申報,課稅所得額計算之公式如下:

    課稅所得額=(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全年非營業收入)× 擴大書審純益率

    由於所得稅額計算上係採用收入總額作為計算基礎,因完全不考量公司所承擔之各類成本費用,以致高收入低純益甚至虧損者須繳納較高之所得稅。因此有上述跡象之客戶,可洽詢規劃較適當之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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