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外幣交易或外幣資產負債評價時,兌換損益列報應區分已實現與未實現,避免申報調整風險。
專業解析
營利事業所得稅重視可證明性。支出是否與業務相關、是否取得合法憑證、入帳時點是否正確、評價損益是否已實現,都是國稅局常見檢視方向。
財務團隊應把會計入帳、稅務申報與管理報表拆開看,但資料來源要一致。若帳上數字無法回到合約、發票、銀行紀錄或內部簽核,申報風險就會升高。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外幣帳上匯率變動和真的換匯賺賠不同,申報時要分清楚哪些已經實現、哪些只是帳面評價。
建議先檢查
- 比對帳上數字與合約、發票、銀行紀錄是否一致。
- 區分會計認列與稅務申報是否需要調整。
- 重大或不尋常交易先留下內部決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