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內文
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說明,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倩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洪淑萍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75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財政部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時,持有期間計算會影響房地合一稅率,交易前應先確認取得原因與期間。
專業解析
所得稅議題的核心不只在稅率,而在所得性質、取得日、成本認定與可否主張扣除。尤其房地、繼承、受贈、租賃、股利或海外所得,若文件留存不完整,後續常會變成只能用較不利的方式估算。
實務上建議在交易或申報前先整理取得文件、付款紀錄、合約、所有權移轉資料與歷年申報紀錄,必要時先做稅負情境試算,再決定交易時點與申報方式。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賣掉繼承或受贈來的房地時,不要只看自己名下登記多久,前手持有期間可能也會影響稅率;簽約前先試算,比事後補稅或更正申報穩得多。
建議先檢查
- 盤點取得成本、持有期間與所得類型。
- 交易前先做不同申報情境的稅負試算。
- 保存繼承、受贈、買賣、付款與所有權移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