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企業列支交際或招待支出時,應同步確認進項稅額扣抵限制與憑證用途。
專業解析
營業稅看似是發票與稅率問題,實務上更常卡在交易型態判斷。銷售地、勞務使用地、買受人身分、是否兼營免稅或零稅率業務,都可能影響發票開立、進項扣抵與申報方式。
企業若有跨境服務、展售活動、複合式經營或新商業模式,應先檢查稅籍登記、合約內容、收款紀錄、交付證明與發票流程,避免業務已經改變但稅務流程仍停留在舊模式。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請客、住宿、禮品常常可以入帳討論,但進項稅額不一定能扣抵,憑證用途和受招待對象要標清楚。
建議先檢查
- 檢查稅籍登記與實際營業模式是否一致。
- 確認發票開立、零稅率或進項扣抵所需文件是否完整。
- 跨境或臨時銷售案件,先保存合約、交付紀錄與收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