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稅務

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好處多,歡迎踴躍申請。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10)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及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醫療機構應留意帳務紀錄、申請期間與審核條件。

專業解析

這類公告應從適用對象、適用期間、申請或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違規效果五個角度閱讀,才能判斷是否和自己有關。

若公告內容涉及跨部門流程,建議由會計、人資、法務或業務負責人共同確認,避免只有單一部門知道規定但流程沒有改。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診所或醫療院所若想降低申報爭議,帳務紀錄要能完整連到收費、健保、藥材、耗材與薪資資料,不能只留下簡化後的總數。

建議先檢查

  • 先確認公司或個人是否屬於公告適用對象。
  • 整理合約、發票、銀行紀錄、申報資料與內部簽核文件。
  • 如涉及交易、申報或人事流程變更,建議在執行前先完成稅務或法遵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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