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應先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業前已於臺北市中正區辦妥稅籍登記,利用連續假期,於彰化市集舉辦臨時特賣會,嗣經消費者檢舉甲公司於彰化市集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及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到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銷售,應注意核備、發票與營業稅報繳。
專業解析
營業稅看似是發票與稅率問題,實務上更常卡在交易型態判斷。銷售地、勞務使用地、買受人身分、是否兼營免稅或零稅率業務,都可能影響發票開立、進項扣抵與申報方式。
企業若有跨境服務、展售活動、複合式經營或新商業模式,應先檢查稅籍登記、合約內容、收款紀錄、交付證明與發票流程,避免業務已經改變但稅務流程仍停留在舊模式。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快閃銷售、展售會或臨時攤位也要處理稅籍核備與發票,不能等活動結束才補。
建議先檢查
- 檢查稅籍登記與實際營業模式是否一致。
- 確認發票開立、零稅率或進項扣抵所需文件是否完整。
- 跨境或臨時銷售案件,先保存合約、交付紀錄與收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