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如該房屋係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之減項,以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詳釋例),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

1.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

2.釋例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新聞稿,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應留意是否適用於個案。

專業解析

所得稅議題的核心不只在稅率,而在所得性質、取得日、成本認定與可否主張扣除。尤其房地、繼承、受贈、租賃、股利或海外所得,若文件留存不完整,後續常會變成只能用較不利的方式估算。

實務上建議在交易或申報前先整理取得文件、付款紀錄、合約、所有權移轉資料與歷年申報紀錄,必要時先做稅負情境試算,再決定交易時點與申報方式。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可能有物價指數調整空間,出售前先確認取得時間、取得成本與繼承或受贈資料,避免把可以主張的成本漏掉。

建議先檢查

  • 盤點取得成本、持有期間與所得類型。
  • 交易前先做不同申報情境的稅負試算。
  • 保存繼承、受贈、買賣、付款與所有權移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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