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薪資

官方原文內文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資訊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

3. 給付期間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起始日為115年1月1日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115年1月1日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1)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2)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3)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4.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2)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3)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合計最多可請領12個月。

(4)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5)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勞保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申請人須確實辦妥請假並親自撫育子女;提前復職、離職退保或另有工作等情形應通知停發。

專業解析

人事薪資法規的變動通常會同時影響勞動條件、薪資計算、請假流程、保險申報與公司內部規章。看公告時不能只看單一補助或單一假別,而要回頭檢查公司制度是否能落地執行。

建議企業把最低工資、加班費、全勤獎金、病假、育嬰留停、職災通報與員工手冊放在同一張檢核表,確認制度文字、實際作業與薪資系統一致。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育嬰留停期間如果提前復職、離職或兼職,要主動檢查津貼資格,避免日後被追繳。

建議先檢查

  • 更新員工手冊、請假規章與薪資計算邏輯。
  • 確認人資、會計與主管簽核流程一致。
  • 對員工常見權益問題準備標準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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