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內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這則公告在說什麼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信託架構調整前應先確認受益權與財產利益是否移轉,以免產生贈與稅風險。
專業解析
贈與稅不只看有沒有匯款,也看財產利益是否實質移轉。信託、股權、保單、家族借款或代墊款,只要經濟利益移轉給他人,都可能需要評估贈與稅效果。
家族資產安排前,應同時檢查契約文字、受益權歸屬、資金流向與未來控制權安排,避免原本想做傳承規劃,最後變成補稅與罰鍰問題。
用比較容易懂的方式說
信託不是換名字而已,如果利益實際移轉給別人,稅務上可能會被當成贈與來看,家族資產安排前要先看稅負效果。
建議先檢查
- 先確認公司或個人是否屬於公告適用對象。
- 整理合約、發票、銀行紀錄、申報資料與內部簽核文件。
- 如涉及交易、申報或人事流程變更,建議在執行前先完成稅務或法遵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