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者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但達一定規模者
法源依據:
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內容:
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
二、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3、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者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之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4、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者
法源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5、證券商
法源依據: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之規定,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申報第一項及前項所列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6、私立學校
法源依據:
私立學校法 67條之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7、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者
法源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